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现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院在籍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获助学生。学院将根据要求建立学生资助档案。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金额。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根据国家下达给学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有关文件要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学院学生实际情况,兼顾各系在校学生数占全校学生数的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系,由各系组织评审。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以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国家奖助学金的最终评审工作。
第八条 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国家助学金的组织评选、汇总审核等工作。
第九条 各系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辅导员组成的系部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本系部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评议小组人数要占班级人数的10%以上,且为单数,具体负责本班级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每年9月,符合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的学生向班级提出书面申请。班级评议小组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审核,经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系审核。
第十二条 系部推荐。各系部按本办法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建议名单后向本系师生公示。在广泛征求意见后,若无异议,将评审结果连同《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材料一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学生处对各系部上报的评审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审定意见上报学院。
第十四条 学院审批。学院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的材料和审定意见进行复审,将通过的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张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认无异议后予以批准。
第十五条 学院上报。学院将审批意见和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上报安徽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评选的原则和要求
第十六条 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十八条 在同一学年中,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只能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生处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评审办法、评审程序进行评审,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系部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有利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成才;要做好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宣传工作,激励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院学字〔2017〕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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